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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农宅类)公开表2023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5-30 09:03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农宅)罚〔2023〕32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某某

 2023年1月,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百神庙镇郑圩村郑圩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2023年5月12日检查发现,房屋主体已完工,建成两上两下二层楼房,占地面积112.05平方米,占用土地部分为建设用地,部分为农用地(耕地)。

种类: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2

舒农(农宅)罚〔2023〕35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某某

2022年10月,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阙店乡余冲村关口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2023年4月23日检查发现,房屋已完工,建成3间砖瓦平房,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占用土地原为农用地(林地)。

种类: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3

舒农(农宅)罚〔2023〕33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某某

2022年10月,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阙店乡三湾村金庄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2023年4月23日检查发现,房屋主体已完工,建成二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占用土地原为农用地(林地)。

种类: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4

舒农(农宅)罚〔2023〕31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某某

2023年2月,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百神庙镇林波村林波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2023年4月25日检查发现,房屋基础已建成,现建至一层,占地面积160平方米,占用土地部分为建设用地(原宅基地),部分为农用地(坑塘)。

种类: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5

舒农(农宅)罚〔2023〕34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某某

2022年10月,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阙店乡三湾村金庄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2023年4月23日检查发现,房屋已完工,建成二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119平方米,占用土地原为农用地(林地)。

种类: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三十日之内当事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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