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下放的权力目录

发布时间:2023-04-03 16:32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1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2

县农业

农村局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除外

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除外

1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1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1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1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1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1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2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2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吊销操作证件除外

2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2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2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2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除外

3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3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外

3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33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34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35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36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37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38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39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40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41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42

县农业

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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