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审、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5.在涉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