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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3〕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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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圣某某 |
2023年7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圣某某在养殖鲈鱼的过程中使用假兽药现象,现场发现运城渔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种兽药为假兽药,共计25袋。 |
处罚款102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8/24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3〕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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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涉渔案 |
陈某某 |
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陈某某将其本人“三无”船舶停靠于杭埠河将军宕大桥上游200米禁渔区水域,该船舶用于垂钓。经调查该船没有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捕捞许可证,属于“三无”船舶。 |
处以罚款720元.。依据《渔业法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8/24 |
已履行 |
3 |
舒农(渔)罚〔2023〕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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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案 |
陈某红、陈某兵 |
2023年8月11日晚20时40分许,当事人陈某红、陈某兵一起在汤池河汤池镇茶亭村段水域电鱼,被汤池派出所查获:电瓶1个、渔获物0.2千克。 |
1.陈某红处罚款1000元;2.陈某兵处罚款200元。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第六条第一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8/28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