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动监)罚〔2023〕54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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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在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急宰生猪一头,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当事人将猪肉偷偷运输到舒城县某大市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案发时该批猪肉感观正常,但胴体上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猪肉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种类:1.收缴涉案动物产品245.75公斤; 2.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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