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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1 15:57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我厅组织力量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结果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628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改正,未造成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或者造成较大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2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

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6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被污染的农产品数量在3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被污染的农产品数量在30%以上6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被污染的农产品数量在60%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

产区标示牌,逾期不改正的。

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逾期不改正的。

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并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逾期不改正的。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

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责令停止使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

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8000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畜禽标识,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的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的畜禽饲养档案或记录内容不真实的。

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畜禽饲养档案的。

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畜产品市场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查验义务不规范的。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查验义务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五)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和销售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猪、牛、羊分别在5010100头(只)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运输和销售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猪、牛、羊分别在5010100头(只)以上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5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6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7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8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涂改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涂改标签一项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标签二项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标签三项以上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及时备案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备案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6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

3

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4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或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5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6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7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8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9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0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1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5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6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8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9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0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1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再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多次违法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2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到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3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禁用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25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违法使用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0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的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的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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