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动监)罚〔2023〕55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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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在舒城县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厂急宰生猪一头,共获动物产品约120公斤,涉案货值2200元,在未经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将猪肉运输到舒城县飞霞大市场进行销售,该批动物产品胴体上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猪肉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种类:1.收缴涉案动物产品96.2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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