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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种植业)公开表2023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3-09-11 09:17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种子)罚〔202352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

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农技服务部

92341523MA2QGFA307

李某某

20235月下旬,当事人经营门店销售的金地糯288”水稻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564.00元;

2.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96

 

2

舒农(农药)罚〔202353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剂量使用农药案

某某

 

 

当事人于6月中旬,使用除草剂甲咪唑烟酸,以每亩施用一瓶的剂量进行水稻田间除草。该除草剂甲咪唑烟酸系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规格:450/瓶,使用范围及剂量:花生田除草,20-30毫升/亩。当事人将花生田除草剂使用到水稻田,并超剂量使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种类: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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