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种子)罚〔2023〕52号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水稻种子案 |
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农技服务部 |
92341523MA2QGFA307 |
李某某 |
2023年5月下旬,当事人经营门店销售的“金地糯288”水稻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564.00元; 2.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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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农(农药)罚〔2023〕53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剂量使用农药案 |
聂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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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6月中旬,使用除草剂“甲咪唑烟酸”,以每亩施用一瓶的剂量进行水稻田间除草。该除草剂“甲咪唑烟酸”系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规格:450克/瓶,使用范围及剂量:花生田除草,20-30毫升/亩。当事人将花生田除草剂使用到水稻田,并超剂量使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
种类: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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