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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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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徐某某 |
当事人徐某某于2023年5月20日20时许,在丰乐河桃溪大桥下附近水域电鱼,被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1.电捕鱼器一套;2.渔获物0.5千克。 |
1.处以273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23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