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动监)罚〔2023〕66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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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某养殖场收购生猪17头,利用生猪运输车辆将收购的生猪送到舒城县城关镇,在舒城县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东路与杭埠路交口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3年11月7日涉案生猪经动物检疫(补检)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种类:1.处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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