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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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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某某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3日17时许,在千人桥镇张湾村段杭埠河主河道使用平底船下刺网,被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过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和“三无”船舶涉渔行为。 |
1.没收涉案“三无”船舶;2.处以500元罚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4/7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