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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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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许某某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9时许,在杭埠河将军宕大桥段主河道涉水使用渔叉进行捕捞,被杭埠派出所现场查获,并于次日移交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以300元罚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5/8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