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废止失效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已废止)

发布时间:2022-05-06 17:20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2230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六安市 28 处水域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7156,决定对我县14处水域实施禁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

我县境内的杭埠河水域、舒庐干渠、杭北干渠、清水河、山七河、曹家河、黄河、南溪河、双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及南港河。

二、禁渔时间

每年41日至930

三、禁渔内容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处罚规定

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违者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从严查处对使用电、毒、炸等方式捕鱼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从严从重处置;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渔监督举报电话

1102793597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2256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