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请对我县的禁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些简单介绍。
回答: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历史性、标志性、示范性工程。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淮河干流等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24〕123号)文件要求,舒城县境内的丰乐河、杭埠河、南溪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共七条河流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禁捕,万佛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则实行全年禁捕。在我县境内杭埠河、丰乐河等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落实《渔业法》有关规定、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上述我县境内的七条禁捕河流禁捕期间禁止所有渔业作业方式,但是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可以进行。
问题2:请问禁止所有渔业作业方式有具体的解释吗?
回答:根据《长江水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禁捕管理主要是禁止生产性捕捞,包括垂钓、下网等方式,并且禁止在禁渔期内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问题3:如果违反了禁捕政策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长江水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就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可以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文件要求,多次实施禁捕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2)二年内曾因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受过处罚的;
(3)对长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问题4:近年来的禁捕成效如何呢?
回答:2023年长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主要围绕打击生产性垂钓、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打击电打鱼违法捕捞案件等方面开展。2023年在重点时间节点,县禁捕办组织公安、渔政、交通(海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2023年以来累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 237件,没收钓鱼竿 1560 根,没收非法网具3600斤,行政处罚312人,罚款14.8 万元,治安拘留2人。2023年3月1日我县禁捕联合执法单位会同肥西县农业执法大队、巢湖渔政管理站开展禁渔期首日联合执法巡查,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执法船3艘、执法车辆6辆,发放禁渔宣传单300余份,劝离垂钓人员120人次。2023年6月初我县禁捕办应对舒城丰乐河水域产生的鱼汛情况的一些举措更是登上了学习强国app的新闻宣传页。
下面我来念一下这则通讯:标题是《六安市舒城县日夜兼程打击异地车辆偷捕》。2023年6月,梅雨季节带来的降雨量增加使得丰乐河水域鱼汛期到来,大量异地车辆出现在丰乐河水域附近,给长江禁捕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和挑战。为了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稳定平衡,舒城县农业执法大队加大丰乐河巡查力度,会同舒城县港航服务中心、配合千人桥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于非法捕捞车辆尤其是在水域岸边出现的带有疑似捕捞工具的异地车辆逐一进行严格排查,驱离非法捕捞车辆100多台次、非法捕鱼及围观人员60多人次,清理非法钓具22个,查获“电、毒、炸”工具2台,收缴渔获物57千克,立案非法捕捞案例1起,行政处罚金额17000元。
联合禁捕队伍在桃溪镇牢牢守住丰乐河段水域,对进入丰乐河水域通道入口处均实行24小时人员值守,凡涉嫌非法捕捞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镇主要负责人带队参加,镇村干部轮换值班,夜以继日的在岗值守有效地控制了非法捕捞现象不再发生,这一次联合行动向广大社会群众展现了执法队伍贯彻落实长江禁捕政策的毅力和决心,给偷捕团伙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震慑作用,为处于鱼汛期的河流水生生物保驾护航,丰乐河水域真正实现了四清四无。
2019年我县针对万佛湖种质资源保护区现有近150多艘农民生产自用船,统一进行登记建卡、统一制作了标识编码牌、统一发放了救生衣救生圈、统一签订《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承诺书》。
2022年我县投资30万元在万佛湖种质资源保护区沿岸新增视频监控9处,新增无人值守语音警示播报器15处。
2023年实施涉渔工程生态补偿项目,新增保护视频监控8处,进一步织密保护区视频监控网络。
2023年4月为落实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要求,我县对26个湖区一线村,聘请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网格员,将湖区沿岸分成26个小网格,要求网格员不定时在禁捕水域岸线开展巡查,及时劝离非法垂钓人员,及时报告非法捕捞行为,协助执法人员查处非法捕捞案件。
2024年我县根据《安徽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长江“春季护渔”区域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长江禁捕退捕组办函〔2024〕4号)文件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全面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和非法捕捞工作,贯彻落实“春季护渔”政策和保护区全面禁捕规定,根据区域作战方案要求,舒城县农业执法大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帅旺大酒店、农贸市场水产品经营户等可能存在非法渔获物交易的地方进行执法检查,要求商家出示相应的水产品进货单,对水产品进货渠道进行严格排查,对出现“野生”字样的销售点进行严厉打击。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9次,出动执法人员389人次、执法车辆75辆、执法船(艇)119艘(次),水上巡查里程2958公里,检查水产品销售市场13家(次),检查渔具生产、经营点3家(次),检查餐饮企业18家(次),先行登记保存钓竿35根,清理非法网具地笼等75套,三无船舶5艘,行政处罚0.64万元。
总的来看,我县禁捕工作持续向好,本地市民对于长江禁捕管理政策认同度较高,大部分鱼汛产生的垂钓和偷捕违法行为都来自外地来舒人群,下一步舒城县禁捕办将继续统筹协调渔政执法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淮河干流等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做好长江十年禁捕相关工作,秉公执法,在禁捕期间时刻保持紧绷状态,联动禁捕有关河流沿岸各乡镇政府,坚决打击违法垂钓和“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积极调用万佛湖渔政信息化平台,保障万佛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问题5:我来替广大钓友问一个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我平日里闲来无事想要钓鱼,可以去哪些地方或者哪些时间可以去呢?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内容要求:各地渔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
根据以上文件办法,我县2023年出台了《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禁钓期:杭埠河、丰乐河、南溪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等水域,每年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第七条规定禁钓区(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万佛湖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
(二)自来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休闲垂钓区域为我县除禁钓区、禁钓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方法,禁止使用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真饵钩尖数不超过 2 个,拟饵复钩钩尖数不超过 7 个。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严禁捕捞、销售国家或者省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误捕的,应当放回原水域;误伤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应当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办法规定禁止垂钓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具体的垂钓相关细则和规定请广大钓友参照《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问题6: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违法垂钓或者捕捞行为该如何应对呢?
回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采用抬网、绝户网、拦河网、迷魂阵、地笼、丝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禁止无证捕捞和使用违规钓具进行生产性垂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凡发现有人从事非法捕捞和垂钓等行为的,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舒城县公安局 110;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8621215、86681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