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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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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农(渔)罚〔2024〕23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谢某某、曹某、李某、陈某某 |
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谢某某等人从蚌埠市驾车来到舒城县丰乐河主河道使用手撒网进行捕捞。次日凌晨6时许,被桃溪镇政府和桃溪派出所巡查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种类:1.谢某某处1000元罚款;2.曹某处2000元罚款;3.李某处2000元罚款;3.陈某处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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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农(渔)罚〔2024〕24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赵某某、赵某、李某某、甘某某 |
2024年6月20日晚,当事人赵某等从河南省新蔡县至丰乐河舒城县桃溪镇段主河道内使用手撒网违法捕捞。次日凌晨6时许,被桃溪镇政府、桃溪派出所巡查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种类:1.赵某处2000元罚款;2.赵某某处4500元罚款;3.李某某处4500元罚款4.甘某某处3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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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舒农(渔)罚〔2024〕25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王某某、杨某某 |
2024年6月20日晚,当事人从临泉县至舒城县桃溪镇段丰乐河主河道内使用手撒网违法捕捞。次日凌晨6时许,被桃溪镇政府、桃溪派出所巡查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种类:1.杨某某处2000元罚款;2.王某某处3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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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舒农(渔)罚〔2024〕34号 |
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案 |
姚某 |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在万佛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被万佛湖景区派出所现场查获:钓鱼竿1根、渔获物2.39千克。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种类:处以600元罚款。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2024/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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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舒农(渔)罚〔2024〕27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倪某某、代某某、董某某 |
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倪文斌、代小勇、董维杰3人因相约,从山东省安丘市至安徽省舒城县丰乐河主河道使用手撒网进行捕捞,共捕获渔获物61.58千克。次日凌晨6时许,被桃溪镇政府、桃溪派出所巡查人员现场查获:1.渔获物61.58千克;2.手撒网4张。 |
种类:1.倪某某处2400元罚款;2.代某某处1800元罚款;3.董某某处18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8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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