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福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监管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职责分工方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此外,依据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上报,翻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简化审批程序,以提高审批效率。近年来,舒城县进一步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细化了职责要求。
二、提案中有关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疑问答复
(一)“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使用不同数据库”问题
经县林业局函告,2022年国土三调成果公布以后,我县林地管理已按文件要求,统一以三调成果为底图,进行管理。为配合做好林地认定工作,县林业部门已主动和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接,确定了具体的业务经办人,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农户建房)由双方共同认定范围和边界,确保数据一致。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根据2023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对“林地”进行追溯和认定有明确规定,对“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二调”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同时要求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划分历史节点,处理开垦林地问题。对“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对“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此类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另外,对涉及“林地”调查监测方面,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林地转入转出的,应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二)“农户宅基地由于长期闲置被误划”问题
经县林业局函告,农户宅基地被划成林地地类,应该是指由于农户宅基地荒废,国土三调成果中,被调查确认成了林地,因为面积较小,如果正好位于国家公益林图斑的边界上,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开展的林地一张图和国土三调成果融合时,由省级技术处理层面,融合成了一个大的公益林图斑所致。国家公益林区划调整,县级无权处置。但农户建房涉及占用国家公益林,只要符合现有乡村建设规划和相关宅基地管理规定,按程序申报即可。占用的国家公益林按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依据2022年4月15日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现状为建设用地,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只要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证书、文件,均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其农村宅基地审批均由应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对无合法来源的,均应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其中建于2009年之后的,可追溯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及其占用时年度变更调查现状地类;建于2009年前的,且有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一调”)成果证明书建设时占用地类的,可依据“一调”地类认定,无“一调”成果或在“一调”前建设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过追溯地类是建设用地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追溯地类是农用地的,应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后,统一转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市级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畅通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强化林业与自然资源部门对地类的认定有效衔接,统一签署意见,提高审批工作的高效性和精准度。据了解,农户建房涉及林地需要审批时,按《山区农户建住宅使用林地审批申请材料告知单》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由林业局设在政务中心的林业窗口统一受理,经审查合格,即可取得相应许可。
二是及时纠偏纠错。对农户因长期外出导致宅基地闲置而被划入非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登记,追根溯源,查明原因,加强对农民合理合法使用农村宅基地权益的保护。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反馈,以上要求均需要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地类调查、追溯、审核、认定等一系列工作,这也是与“三调”前宅基地审批不同之处,此一系列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时间。目前,在地类认定方面,县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已有完善的联审认定流程和机构,可及时有效保障服务。对宅基地用地审核中,建议乡镇村在地类审核和需进行地类认定时,能准确、全面、有效地提供相关材料,便于地类认定快捷和农转用审批。
三是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形成合力。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合作意识,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专项培训,提升基层审批机构的专业素质。
办理类别:B类
联系单位: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64-8628516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