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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4〕51号 |
赵某未经批准在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赵某 |
2024年9月28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在万佛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高峰乡新旗村水域使用“爆炸钩”进行捕捞,被万佛湖派出所现场查获。9月29日,万佛湖派出所将涉案线索移交本机关。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批准在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1、没收捕捞工具(海竿+爆炸钩)2套;2、罚款1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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