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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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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携带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进入禁渔区案 |
杨某某 |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下午携带电捕鱼器1套至南溪河桃溪段(俗称朱漕沟河),尚未实施电鱼,被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 |
种类:1.没收电捕鱼器1套;2.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6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