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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5-03-19 16:02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51

     

    某某携带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进入禁渔区案

    某某

    当事人杨某某于2025317日下午携带电捕鱼器1套至南溪河桃溪段(俗称朱漕沟河),尚未实施电鱼,被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

    种类:1.没收电捕鱼器1套;2.处以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6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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