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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种子加工设备采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5-03-06 16:49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采购人: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供应商: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一、货物设备供应一览表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生产厂家

    1

    光选机钢架平台

    PT-20

    1

    16000.00

    160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2

    提升机

    5DD-10

    1

    15000. 00

    150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3

    提升机

    5DD-5

    2

    9000. 00

    18000. 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4

    提升机检修平台

    PT-2m²

    3

    4000. 00

    120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5

    提升机玻璃溜管

    50*150

    3

    2500. 00

    75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9

    集杂仓

    JCL-10

    1

    18000. 00

    180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7

    振动输送机槽

     

    7

    2000.00

    14000.00

    无锡市兴百

    利机械设备

    有限公司

    8

    螺杆空压机

    JM55A

    1

    35000. 00

    35000. 00

    江苏巨风机

    械制造有限

    公司

    二、合同条款

    1.合同范围:合同范围应与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要求相一致。

    2.合同的签订

    2.1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和采购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2.2交货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千人桥村(千人桥种子分公司)

    2.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工作。

    2.4交货方式:送货上门,在整个设备安装前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保管、保险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价款部分

    3.1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小写:¥238000.00

    3.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成交供应商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且运行稳定,采购人向供应商付合同价款70%(¥16600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审核确认后,按实际发生数量一次性付清货物尾款。

    注:合同签订后货款支付前,成交供应商须向舒城县种子公司账户(单位:舒城县种子公司,开户行:建行舒城支行,账号:340017******76)缴纳人民币3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4.合同修改

    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内容提出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由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改书。

    5.质量标准和验收

    5.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经合法途径取得的。

    5.2成交供应商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及验收标准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供货物或服务,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5.3验收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

    5.4双方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5如设备到达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采购人通知供应方上门安装调试的期限最晚不应晚于交货后【1】个月,否则自交货后满【1】个月之日视为验收合格,质保期开始计算。同时采购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之前提供安装现场或场地不符合安装要求,使安装验收日期顺延,采购人应向供应商偿付0.5%/天的顺延交货的违约金。

    6.违约责任

    6.1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求,凡在供货、安装调试、检测、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必须无偿更换直至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但因采购人自身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除外。若更换后仍达不到采购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须承担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

    6.2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短缺、故障或损坏,成交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如需更换配件,则需要收取配件费及运输费用;如需售后人员上门服务,则需收取往返交通及人工费用。

    7.违约赔偿

    7.1除不可抗力外,如成交供应商发生不能按期完成供货安装任务,采购人发生中途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规定处以违约金。

    7.2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逾期每推迟一天,扣合同价1%的滞纳金给采购人。

    7.3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付款。付款逾期每推迟一天,扣合同价1%的滞纳金给供应商。

    7.4采购人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以招标违约处理,并赔偿成交供应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1凡有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2仲裁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9.3在仲裁和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定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9.4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0.合同解除

    10.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履行合同的;

    2)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或标的物验收不合格的,经书面沟通无果,没有处理的;

    3)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1.其他约定事项

    12.供应商账号:106528******10

    户名: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账户:无锡市兴百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玉祁支行

    13. 采购人开票信息

    名称: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单位纳税识别号:1134142578492426XG

    单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

    14.本合同壹式肆份,采购人叁份、成交供应商壹份。

    15.整机免费质保:2

    16.其他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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