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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4号 |
李某某、李某、张某3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李某某、李某、张某 |
2025年4月19日,当事人未经过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万佛湖燕子岛附近水域)从事捕捞活动被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舒城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种类:没收李某某钓具2根,罚款650元 2.没收李某钓具1根,罚款500元; 3.没收张某钓具1根,罚款500元; 4.没收3人违法捕捞渔获物4.815 千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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