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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2号 |
储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储某某 |
当事人储某某于2025年4月10日21时许在晓天镇天仓河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晓天镇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2.67千克。 |
种类: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5/7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5〕3号 |
赵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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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在万佛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五显镇景山村胜岭组段水域下单片刺网捕捞,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单片刺网1张;2.渔获物9.3千克。 |
种类:1.没收涉案单品刺网1张;2.罚款9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5/14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