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动监)罚〔2025〕6号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案 |
舒城县**宠物用品店 |
92341523MA****YFXF |
包** |
当事人自2024年8月份开始至案发,在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的“舒城县**宠物用品店”销售宠物猫5只,所销售的宠物猫均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种类: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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