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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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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宋某某 |
当事人从阜阳市驾车于2025年6月2日2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使用手撒网进行捕捞,当日8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手撒网1副;2.渔获物202.3千克。 |
种类:1.没收渔获物202.3千克;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3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5〕10号 |
许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许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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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驾车从河南省唐河县至舒城县丰乐河桃溪大桥附近主河道使用手撒网进行捕捞,次日10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手撒网4副;2.渔获物189.56千克。 |
种类:1.没收渔获物189.56千克;2.罚款9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3 |
已履行 |
3 |
舒农(渔)罚〔2025〕9号 |
陶某某、王某某、王某、余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陶某某、王某某、王某、余某某 |
2025年6月1日17时许,当事人4人乘坐陶某某私家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出发,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206国道桃溪大桥北侧下河,在丰乐河肥西县花岗镇段主河道内伙团捕捞。陶某某、王某某、王某、三人每人携带手撒网1副,负责使用手撒网捕捞,余某某负责搬运捕捞的渔获物。同日8时许,4人驾车返程途中,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丰乐河防汛路舒城县桃溪镇宏光村段现场查获:1.手撒网3副;2.渔获物387.6千克。 |
种类:1.没收渔获物387.6千克;2.陶某某处罚款8000;王某某处罚款5000元;王某处罚款5000元;余某某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3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