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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7号 |
夏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夏某某 |
当事人夏某某于2025年5月21日22时许在晓天镇天仓河河道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晓天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套、渔获物2.3千克。 |
种类:1.没收渔获物2.3千克;2.处以2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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