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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舒农(渔)罚〔2025〕16号 |
郑某某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郑某某 |
郑某某于2025年7月19日8时许在晓天镇独山村响水组河道内使用“敌杀死”毒鱼,捕捞0.185千克河虾,被晓天派出所查获,并移交本机关。 |
种类:处以2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8/1 |
已履行 |
2 |
舒农(渔)罚〔2025〕15号 |
刘某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刘某某 |
2025年7月22日10时许,当事人在万佛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五显镇景山林场段水域下刺网1张进行捕捞,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单片刺网1张;2.渔获物4.855千克。 |
种类:1.没收单层刺网1张2.没收渔获物4.855千克;3.罚款4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8/1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