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1月29日,舒城县某种子经营户向金安区某农资门市部销售“庐优827”水稻种子。3月26日,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对农资门市部的该批种子进行抽检,根据抽检鉴定结果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随后,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舒城县某种子经营户从合肥某私人销售员处采购“庐优827”水稻种子300kg,随后全部销售到金安区某农资门市部,金安区某农资门市部担心种子质量问题在抽检后退回了该批种子。本机关认定舒城县某种子经营户经营假种子违法事实成立,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没款。
【法律依据】一、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加强种子经营的查处力度,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通过本案的处置,旨在提醒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行为,不得生产、销售假劣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