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农〔2025〕57号
为确保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规范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舒城县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5日
舒城县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农经〔2025〕62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谋划储备、资金使用、实施管理、资金监管、审计验收、总结评价等全过程。
第三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谋划与申请、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过程管控、项目验收、总结归档等工作,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实施方案、项目任务实施主体推荐,确定服务环节,落实项目地块地亩、确定服务组织、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明确乡村组项目监督管理人员、制定乡级验收办法、加强政策宣传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生产,其他作物和产业原则上不予支持。项目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支持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带动小农户参与大面积单产提升。
第五条 项目受益主体主要为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
第二章 项目谋划与安排
第六条 项目任务实施要立足当地农业发展现状,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薄弱环节,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找准联农带农服务模式和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加快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提前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和农户需求情况,谋划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实施计划、实施区域、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八条 项目任务实施采取服务主体申请、乡镇审核推荐、县级审定的方式确定。
1.自主申报。服务主体提交书面申请,包含营业执照、章程、开户许可证、机械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明确年度内拟承担的任务面积和实施环节,并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作出承诺。
2.乡镇推荐。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乡镇主体审核后,择优推荐本乡镇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项目申报。
3.县级审定。根据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情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审核认定,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依据往年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联农带农等情况综合确定项目任务实施主体。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保障项目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统一组织县域内主体遴选、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严格规范“带机入社”行为,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只允许吸纳周边零散农机手带机入社,严禁不具备服务能力的主体从外地跨区域租借机械设备参与项目实施,严禁服务组织之间相互加盟入社机械;此外,同一法人(家庭)名下主体只允许以1家主体名义申报项目。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申报项目的服务主体需安装智能终端,并与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六)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遴选、验收结果等各环节及项目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重要信息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相关内容要公示到项目任务所在的乡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乡镇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要加强服务主体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实施乡镇要指导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化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等,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完成后,农户要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规范),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相关制度,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推动建设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一张图”。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服务台账、宣传报道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
第二十条 明确项目责任股室管理职责,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责任股室为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主要职责为:1.立项审核。审核申报主体资质、服务内容及规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项目实施主体名单;2.过程督导。联合乡镇、第三方机构开展过程督导与验收,确保项目真实合规。通过GPS平台核查实施轨迹,留存影像记录;3.验收参与。制定验收细则;联合乡镇、财政等部门复验,审核资料真实性。4.资金拨付。依据验收结果审核拨付申请;
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评价,防止虚报套取。5.监管职责。 开展“日常抽查+专项督查”,对投诉举报线索100%核查,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专员+股室联审”机制,由责任股室负责人担任项目专员,负责项目全流程服务对接、统筹协调、审核把关等,项目从起草方案、遴选主体到项目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项目专员要邀请农机、农技、财务等股室开展联合审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采取乡镇政府全面验收与第三方验收相结合、县农业农村局抽查核实的方式,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服务组织和服务农户进行核查验收,覆盖面达到100%;验收第三方对全县所有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化服务农户进行核查验收,覆盖面达到100%,并分别对每个服务组织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农机平台对服务组织上报的面积和农户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重点对了解生产环节实情的参与农户、机耕手、知情者或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走访。同时对服务主体上传至国家和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监测平台的作业轨迹数据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重点核实社会化服务农户服务费用、缴纳时间及方式、社会化服务地块及面积、服务是否满意等。一是服务合同方面。严查与农户签订虚假服务合同,严查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而实际是流转土地骗取项目资金问题,如发现服务主体造假,则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二是服务小农户方面。对项目面积中服务小农户面积情况重点核查。三是内业方面。1.查阅服务主体内业档案资料,重点查看社会化服务往来账目是否与服务面积、服务内容相匹配。2.社会化服务各环节确认单是否齐全,作业面积是否与合同签订面积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乡镇验收和第三方验收要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并由验收第三方对每个服务组织出具验收报告,经县级抽查复核后,将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面积以及服务主体验收合格享受补助面积等验收核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公开。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推广通过财政“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小农户的补贴方式,支持小农户接受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体现政策的差异性,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四)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五)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金管理,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三十条 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加大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确保当年拨付完成。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和绩效指标完成进度,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补助对象及其拟补助面积、资金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任务实施主体要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整体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总结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要及时组织项目任务实施乡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项目实施经验与成效(提炼至少1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总结主要问题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