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渔业资源增殖 保护 |
(一)从事专业捕捞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征收; (二)从事兼业捕捞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征收; (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征收; (四)经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进行采捕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十五征收; (五)农村池塘和精养鱼塘是否征收渔业资源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渔业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4.《安徽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一)从事专业捕捞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征收; (二)从事兼业捕捞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征收; (三)从事养殖(种植)业的,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征收; (四)经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进行采捕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十五征收。 农村池塘和精养鱼塘是否征收渔业资源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跨界水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发、核检捕捞许可证(包括临时捕捞证和养殖使用证)时征收,也可按渔汛 季节征收。征收时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对应缴渔业资源费而逾期 未缴的单位和个人,每月加收百分之十滞纳金;对拒不缴纳者,按无证捕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