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舒城县2025年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舒农〔2025〕19号
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舒城县2025年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希认真贯彻落实。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
舒城县2025年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
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中央和省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确保了动物强制免疫等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地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对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25年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舒城县辖15个镇、6个乡,394个行政村,31个社区。户籍人口100万,2024年全县生猪饲养量31.1万头;家禽饲养量3000万只,肉牛饲养量0.96万头,羊饲养量2.1万只。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全县畜禽群体免疫密度达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对种猪伪狂犬病实施免疫净化,最大限度控制疫病源头,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对养殖环节病死生猪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有效杜绝病死猪随意丢弃,保持动物疫情总体稳定,确保年度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补助经费用途
(一)强制免疫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行财政直补。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补助对象
承担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公益性任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承担我县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的专业机构或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
五、动物防疫资金分配及经费发放
根据各乡镇养殖数量、行政村数、地域面积等因素,确定我县各乡镇兽医社会化服务经费。由乡镇自行与有资质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定劳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金额。2025年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先打后补”给予补助。根据上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规模场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根据动物疫病监测以及净化场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动物防疫经费
|
乡镇 |
防疫补助金额 |
乡镇 |
防疫补助金额 |
|
城 关 |
15.82 |
庐 镇 |
3.96 |
|
桃 溪 |
4.2 |
晓 天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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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桥 |
9.1 |
高 峰 |
3.96 |
|
杭 埠 |
6.36 |
山 七 |
5.94 |
|
百神庙 |
9.82 |
五 显 |
5.82 |
|
舒 茶 |
7.2 |
万佛湖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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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港 |
6.84 |
干汊河 |
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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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 秋 |
3.6 |
张母桥 |
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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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 店 |
6.48 |
棠 树 |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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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 池 |
13.9 |
柏 林 |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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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棚 |
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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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5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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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省市县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疫病净化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或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生猪50元/头,牛80元/头,羊50元/只,家禽10元/只。对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并获得上级部门考评通过的养殖场给予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
2.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先打后补”,根据2025年规模养殖场申报情况确认补助资金,经网上公示后打卡发放。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根据2024年牧运通网上申报各级审核确认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为7148头,补助标准80元/头,经乡镇公示后共补助资金57.184万元。
补助经费来源于中央、省和县级财政资金,其中先打后补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资金全部到位后三个月内完成拨付;动物防疫资金实行上下半年两次发放,凭乡镇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签定合同、阶段验收合格报告等拨付防疫资金。
六、严格工作考核
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乡镇要与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动物防疫工作项目责任书,明确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报酬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实施畜禽强制免疫,为畜禽加挂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产地检疫、报告动物疫情等。同时,积极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根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责任书相关内容,每半年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每年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