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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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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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农(渔)罚〔2026〕1号 |
汪某某、韦某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某某、韦某 |
当事人汪某某、韦某于2026年2月21日10时许在高峰乡胡家河青芝生态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器捕捞,当日10时45分被高峰派出所现场查获电捕鱼器一套。 |
1.汪某某处1000元罚款;2.韦某处2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3/16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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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