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6-06-15 16:14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64

韩某某、孟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二人从固镇驾车于2026520日凌晨2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早上8时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10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两根;2.渔获物48.37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48.375千克;2.没收锚杆2根;3.韩某某处以3400元罚款;4.孟某某处以4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2

舒农(渔)罚〔20265

王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从颍上县驾车于2026年5月20日18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21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一根、锚钩若干;2.渔获物55.0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55.5千克;2.没收锚杆一根、锚钩若干;3.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3

舒农(渔)罚〔20266

徐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从县驾车于2026年5月20日16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21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1根;2.渔获物66.1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66.1千克;2.没收锚杆1根;3.罚款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4

舒农(渔)罚〔20267

周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从蚌埠驾车于2026年5月20日15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21时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一根;2.渔获物150.3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150.35千克;2.没收锚杆一根;3.罚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5

舒农(渔)罚〔20268

徐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从庐江县驾车,当日20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千人桥三汊河段。被本机关现场查获:1.两根锚杆;2.渔获物85.2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85.25千克;2.没收锚杆2根;3.罚款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6

舒农(渔)罚〔20269

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2026年5月19日从苏州驾车到达舒城县,20日晚21点丰乐河千人桥镇三汊河段使用锚杆进行捕捞,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一根;2.渔获物15.3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15.35千克;2.没收锚杆1根3.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7

舒农(渔)罚〔202610

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于5月20日晚上20时下班后到达舒城县丰乐河杭埠镇汪圩段主河道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21点30分左右许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2根;2.渔获物64.9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64.9千克;2.没收2根锚杆;3.罚款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8

舒农(渔)罚〔202611

夏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2026年5月20日21时许从庐江县驾车到达舒城县丰乐河杭埠镇何圩段主河道使用手撒网进行捕捞,21日凌晨2点左右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手撒网2张;2.渔获物76.1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76.1千克;2.没收手撒网2张3.罚款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9

舒农(渔)罚〔202612

牛某某、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俩人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开车从河南到舒城县丰乐河,在丰乐河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当日22时许被舒城县桃溪派出所现场查获。

种类:1.没收手撒网1张;2.对牛继龙处以4500元罚款;3.对刘心华处以5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10

舒农(渔)罚〔202613

时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案

 

当事人从霍邱县驾车于2026年5月20日18时许到达舒城县丰乐河三汊河段主河道使用锚杆进行捕捞,当日19点30分左右被舒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1.锚杆5根;2.渔获物41.95千克

种类:1.没收渔获物41.95千克;2.没收锚杆5根;3.罚款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6/9

已履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