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畜牧类)公开表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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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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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农(动监)罚〔2026〕14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
杨** |
当事人于2026年5月份将宰杀后的生猪产品在我县销售,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至案发已销售上述一部分动物产品,违法所得866.5元,尚有上述动物产品68.17公斤未销售;该批动物产品感观正常,但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种类:1.收缴涉案动物产品68.17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866.5元;3.处涉案货值0.2倍,即445.98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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