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第八期

发布时间:2026-07-30 16:02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621

叶某全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

叶某全

2026620本机关接六安市委宣传部交办案件线索:某抖音用户发布视频,内容反映当事人违规垂钓。623日,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提供的当事人联系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当事人承认620日在杭埠河禁渔区内违规垂钓,钓获2.4千克鳜鱼1条。

种类:1.没收达瓦斩月刀牌路亚杆1根;2.没收GEAR RAT10路亚轮1个;3.没收铅头钩1个;4.没收虫型路亚假饵1个;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7/23

 

2

舒农(渔)罚〔202622

王某敏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6625日,在千人桥镇五里桥村新建组一个灌溉沟渠内电鱼,被千人桥派出所现场查获,并于当月29日将该案移交我单位。

种类:1.没收电捕鱼器1套;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7/23

 

3

舒农(渔)罚〔202624

韦某文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韦某文

20241010日,当事人在舒城县万佛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内,使用2条三重刺网进行捕捞。万佛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捕水域,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涉嫌犯罪。舒城县公安局侦办,经司法审查,2026515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及随案材料移交本机关,并建议对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种类:罚款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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