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安全用药倡议书
全县广大种植、养殖经营主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蔬菜瓜果、粮油茶叶、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是群众日常饮食核心品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身体健康。规范科学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筑牢“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防线。为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种植、养殖全流程用药行为,我们向所有种植户、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出如下倡议:
一、认清红线,严守农兽药禁限用底线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禁限用投入品相关法规规定,分清种植、养殖两类违禁品危害,坚决守住用药安全红线。
(一)种植领域严守农药管控要求。做到 “三个严禁”:严禁购买、储存、使用任何禁用农药;严禁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严禁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做好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置。
(二)养殖领域严守兽药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畜禽、水产养殖全程严禁使用β-兴奋剂(瘦肉精)、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汞制剂、激素类促生长药物等21类违禁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原料药直接添加饲料或水体饲喂;不使用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及时规范做好用药记录。
二、精准施策,全程规范科学用药行为
坚持绿色防控优先、对症合理用药,区分种植、养殖场景规范操作,减少投入品使用,降低残留风险。
(一)种植业规范施药。优先选用生物农药,严格按照农药产品标签规定施药;轮换施用不同作用机理药剂;做好自身防护与田间警示。
(二)养殖业规范给药。推行健康养殖,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水产养殖不将抗菌药物作日常预防使用;不擅自加大给药剂量、延长给药周期,摒弃多种药物随意混用、盲目用药、重复用药等陋习;规范水体用药,避免污染水环境。
(三)统一落实生产记录制度。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养场必须建立完整投入品使用台账,种植记录农药、肥料使用时间、地块、品类、用量、生产厂家;养殖记录兽药、饲料添加剂采购来源、使用畜禽/水产批次、用量等,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畜禽水产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记录相关内容。生产记录完整保存不少于2年,做到有据可查、全程可追溯,严禁伪造、涂改台账。鼓励散户同步做好简易用药记录。
三、严格时限,落实安全间隔期与休药期
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是控制农兽药残留、保障产品达标上市的硬性法定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绝不变通。
(一)严守农药安全间隔期。严格执行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规定施药,在安全间隔期内坚决不采收农产品。
(二)严守兽药休药期。畜禽出栏、水产品出塘前,严格执行兽药标签规定休药期,休药期内禁止出栏、起捕;出栏/上市前可自主开展药残自检,残留超标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不赶行情、不抢销路提前出栏、出塘。
四、知法明责,主动承担主体守法义务
农兽药违规使用法律惩戒力度大,违法成本高昂,全体种养主体要明晰法律责任,自觉守法经营。
(一)种植业违法处罚规定。违规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不遵守安全间隔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高额罚款,造成农产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回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处罚;未建立、留存农药使用记录,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追责。
(二)养殖业违法处罚规定。养殖使用违禁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将人用药用于食品动物、不执行休药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没收产品、大额罚款;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畜禽水产品,情节严重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规范建立兽药使用台账的同步依法处罚。
(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学习农兽药安全使用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农业部门组织的绿色种养、规范用药培训,不购买、不使用来源不明、无批准文号的农药兽(渔)药;主动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诚信经营,主动开具农产品合格证明,树立绿色安全种养品牌。
绿色种养守底线,规范用药保民生。规范使用农兽药是每一位种植、养殖主体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让我们从每一次用药做起,坚持自律自省、依法生产,严控农兽药残留,共同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守护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