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6-10-19 15:47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次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渔)罚〔2026〕32号

张*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案

张*建

当事人携带渔具从居住地安徽省阜南县至舒城县丰乐河水域,于2026年5月19日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用于销售获利、自食、赠送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种类:1.没收锚杆1根;2.没收渔获物销售违法所得20元;3.并处罚款12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10/15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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