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畜牧类)公开表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6-10-26 11:03 信息来源: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次 字体:[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舒农(动监)罚〔2026〕30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丰年家庭农场

92341523MA**E9QP68

宋*年

当事人于2026年5月份分三批向霍山县某家禽销售铺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鹅共计1178.5千克,涉案货值220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动物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种类:处涉案货值0.4倍,即882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2日

 

2

舒农(兽药)罚〔2026〕35号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舒城浩天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23MA**2TC627

束*生

我局根据12345便民服务热线,2026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销售兽用处方药,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兽医处方笺。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处3000元罚款。

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2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