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审核。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