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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14 00:00 信息来源: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县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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