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份水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13号 |
违法采砂 |
程某银 |
在庐镇乡庐镇村金源水库库区范围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21日 |
2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14号 |
违法采砂 |
程某存 |
在庐镇乡庐镇村金源水库下游支流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8日 |
3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17号 |
违法采砂 |
徐某来 |
在山七镇要元村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26日 |
4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18号 |
违法采砂 |
程某根 |
在河棚镇岚冲河岚冲村程院组段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16日 |
5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19号 |
违法采砂 |
朱某生 |
在汤池镇龙潭河胡畈村段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1日 |
6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20号 |
违法采砂 |
程某存 |
在河棚镇河棚河詹冲村段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16日 |
7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21-1号 |
违法采砂 |
杨某 |
在百神庙镇南港河金桥村段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24日 |
8 |
舒水罚决字〔 2021 〕第21-2号 |
违法采砂 |
吴某京 |
在百神庙镇南港河金桥村段河道内开采砂石 |
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水利局2021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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