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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0 10:43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8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舒城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4  

 

舒城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285号)和《六安市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4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河湖及水利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针对河湖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河湖管理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285号)提出的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等原则,应做到:

1依法依规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先划界、后确权原则。先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界址清楚和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

3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4分级负责原则。我县域内属省直管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由省直水管单位负责,县级各地给予支持配合。其它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划界和确权登记工作。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对全县辖区内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河流,小型水库(包括电站水库、渠道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灌溉干渠和分干渠以及河道和上述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林带进行勘测、调查、核实、划界和登记工作,能确权办证的,及时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并建立数字化档案。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阶段(20185月至6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前期宣传、引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通过召开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全县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思想认识,为实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培训准备阶段(20186月至7月)

人员培训。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县级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操作流程。

方案制定。对县辖区内的水域和水利工程现状,开展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物资准备。做好划界确权工作的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界牌等物资准备工作。

资料收集。收集前期水利工程土地确权划界工作形成的成果,整理近年来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河、湖、渠及水利工程现状地形图,确保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3划界登记阶段(20188月至20197月)

根据市、县《实施方案》的要求,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定点制界上图、登记造册,划界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公示。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和划界文件,现场实物包括埋设的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包括各级政府文件、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移交证书、验收证书、复核报告、图纸、图片等。

4确权颁证阶段(20197月至20207月)

根据划界登记公示的结果,及时统一埋设界桩和里程桩,分类、分段登记上图,并用红线标注其界线,形成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带状地形图。对划界确权工作的成果进行汇总、归档,建立数字化档案,国土部门发放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证。

5总结验收阶段(20207月至12月)

市、县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验收,并明确图纸、界桩、不动产权证等划界、确权成果的管理方式。

三、划界范围和登记标准

(一)划界范围:国家和集体兴建的小型水库、50km2以上的河道、干渠和分干渠、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

(二)登记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本着节约土地、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以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各类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如下:

1河湖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堤防

管理范围: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护堤地应根据河道等级,自河堤背水坡脚起510米宽度的标准划定。

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由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向外划定501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3水库

管理范围: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无明确界线的按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划定;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管理设施的占地范围及周边一定范围。小型水库按大坝边缘线向外305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30米。

保护范围:山丘区的水库库区以校核洪水位线起向200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平原圩区水库可根据水库实际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为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5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50100米。

4渠系(干渠及分干渠)

管理范围:挖方渠道自开挖顶缘线外延24米,填方渠道自背水坡脚线外延310米,其它为设计洪水位外延24米;水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等主要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周边线向外延510米。

保护范围:渠道及建筑物自管理范围外延510米。

(三)确权原则

国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属,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

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无法分清权属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权属后,再由县国土部门登记发证。

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在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下,征得河道管理部门同意,暂可由其使用,但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

2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用于水利工程管理或工程整治的,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不动产权确定给水利管理部门。

3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不动产权。

4凡在我县境内的河湖、水库、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界线闭合的可作为一宗地由县国土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四)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部门向县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挂牌文件、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备案通知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含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平面图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

测绘成果报告(土地+房产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验收证明书;

权籍调查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不动产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县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六)界址标志

1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2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界址点埋设界标。

3所需界桩应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规格、要求和标准制作和埋设。

(七)经费测算

1划界经费。主要包括地籍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宣传标牌设置费和其它费用。

2确权登记费。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费、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咨询服务费)、基本预备费等。

四、责任分工

水利部门牵头并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指导,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水利工程的测量制图、打桩放线和界桩埋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负责权属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城管、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河湖和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界确权登记过程中各类协调工作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交通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河长办,县河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资金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水利局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工作指导。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划界确权登记工作。

(四)组织专业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队伍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要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限明晰、让群众信服。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要明确答复,确保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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