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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舒城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束寒冰关于《舒城县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护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9 08:45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出台背景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9]86号) 丶《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办秘[2019]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千吨万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在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所在地设立工程管护公益岗(以下简称管护责任人)。公益岗设立情况由所在乡镇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水利局审核。公益岗人员工资每人每年3000元,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

全县所有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配置水质消毒设备,做好水质净化工作,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

乡(镇)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主管单位,承担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乡镇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场所和管护经费。应与工程所在行政村签订工程管护协议,制定管护办法和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强保护,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管,要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行政村责任:行政村为小型集中供水的管理单位,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根据乡镇安排,提出管护责任人拟任人选,报上级审批。对工程的维护和水费收取负直接责任,协调用水纠纷。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管护人责任:管护人负责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消毒、管网维护、净水设施清洗、水费收缴等运行和养护工作,由于工程施工、维修、清洗水池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负责提前通知用水户。巡查数每周不少于1次。配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接受行政村的管理和乡镇、水利部门的监督。

受益户责任:用水户要注意供水设施的日常保护,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按供水合同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二)设施保护

在供水工程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标识牌,在集中供水处设立民生工程公示牌,以村为单位设立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公示牌。

乡镇负责对过滤池、蓄水池进行围网封闭,确定专人管理。

在集水井、滤池、管道、蓄水池等供水构筑物保护范围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永久性建筑物。

供水工程的过滤池、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公共配水管道不得与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工程受益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水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三)运行管理

加强水质检测。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小型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所在乡镇,水质不合格的由所在乡镇负责督促整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乡镇要采取单独或联合建立水质化验室,确保检测频次符合规范要求。

水质消毒设施设备须由管护责任人管理,消毒柜日常上锁,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格执行水利部门的规定进行水质消毒,消毒次数和投放计量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工程设施设备等由管护责任人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设施设备内。

集水井、过滤池、蓄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要留有清洗记录。井盖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管护责任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管护责任人要对水源点的集水井定期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或暴雨后要加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正常运行期间,每半年清淤一次。

过滤池每月定期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更换滤料一次,特殊情况加密更换滤料。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管护责任人必须掌握相应的饮水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及时处理,防止水污染导致的疾病发生。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用户水表进口处由管护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及表后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或管护责任人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四)价格管理

农村饮用水所有用户一律安装表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村民代表或受益户代表讨论确定水费价格。

饮用水水费由管护责任人定期计收,受益户应按时缴纳水费。

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水费和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各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管,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五)奖补机制

设立养护资金。将各级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分配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工程,严禁截留挪用。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和维护等,不得将管护资金用于人员经费、运营电费及办公费用。

每年由县水利局牵头对各乡镇小型集中供水管护工作进行考评,对先进乡镇予以奖励,对后进乡镇适当扣减管护经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水利局

解读人:束寒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92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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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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