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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水利局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6 16:41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县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县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水利工作重点,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总支负责,人事股、办公室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确保机关党建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二章 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机关党总支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研究抓好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举措,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机关党建工作。

第五条 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的重要会议、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和考评。

第六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发展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注重抓好入党积分子培养、教育和新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建立分工负责制,党总支委员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分管工作,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确保机关党建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机关党支部大会制度

第九条 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条 支部大会召开前,支委会要做好准备:确定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党员。

第十一条 支部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机关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和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传达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讨论通过本支部的各项决议、决定,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党课教育。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党支部年初要把党课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教育计划,切实抓好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其他经常性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党性修养。

第十七条 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日,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安监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腐倡廉正反典型和法纪教育。

第十八条 党总支要加强对各支部“三会一课”和学习活动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三会一课”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九条 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条 坚持党性原则,采用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以理服人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各党支部要向党总支报送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党支部在机关党总支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采取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县直工委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各党支部书记主持,必要时机关党总支派员参加。评议结果由党支部向机关党总支报告,并审议汇总报县直机关工委。

第三十条 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 (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第八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第三十二条 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十三条 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党总支每季度向显著机关工委上交一次党费,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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