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舒城县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16:48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舒城县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此规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舒城县水利局党组

             2022812


 

中共舒城县水利局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局党组议事制度,规范党组会议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批示精神,并结合本局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决定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事项。

    4.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下级组织请示报告批复的事项。

    6.研究讨论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股室职能等事项。

    7.研究决定本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推荐、任免、录用、交流、辞职(退)、奖惩、培训等事项。

  8.研究决定涉及水利行业由水利局牵头实施的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财务事项。

    9. 研究决定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

    10.按有关规定或党组书记认为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和需要列席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并由办公室将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确定。局属单位、各股室向党组会议提交议题,事先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汇总,并与办公室做好上会前的沟通衔接。未列入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能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每位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开始前分发。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党组成员和列席单位均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须有两个以上方案供党组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党组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发言时要态度明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明确的决议。

第十条  党组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到会党组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需记录的,由党组书记安排局办公室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报党组书记签发。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露、扩散。会议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与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亲属或其它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经党组书记批准,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党组会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机关人员无紧急事宜不得进出会场和呈送不需急办的文电。

第七章  议事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党组决定,不得有损害党组决定严肃性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执行中制造矛盾和分歧。

第十七条  由党组书记负责监督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开展情况,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在工作实践中如需对决议作调整或更改,必须经过党组会议复议。在具体工作落实过程中,办公室要抓好督办,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时,党组书记、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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