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水利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目录

舒城县水利局行政裁决清单目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04 09:57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水利局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理;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理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理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