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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10:12 信息来源:舒城县水利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优化水利法治营商环境,2023年12月28日,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皖水政〔2023〕169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中央、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具体举措,对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水利法治营商环境,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意义重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按照处罚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一)处罚事项共3类10种情形,包括水资源管理4项、水土保持管理4项,河湖管理2项。

1.水资源管理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2.水土保持包括:“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3.河湖管理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的”;“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

(二)在适用条件中进一步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等具体标准。按照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作为基本的适用情形。

三、出台意义

《不予处罚清单》是我省首次明确水利领域行政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行政处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要求,对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推动作用,能够更好地实现执法目的,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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