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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10:14 信息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8日,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皖水政〔2023〕168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定》《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先后进行重大修订,对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由于法律法规修订、省水利厅职能部分调整等原因,为确保全省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适用准确,省水利厅2015年印发的《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及系列调整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亟需整合、修订。省水利厅根据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2023〕1号)要求,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修订《适用规定》《裁量权基准》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内容

1.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增加了“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省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了增加的两类也是《适用规定》《裁量权基准》适用主体。

2.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进行细化完善。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同一档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从轻处罚,或降低处罚档次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的,减轻幅度不超过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的20%给予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同一档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从重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给予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

3.对在实施行政处罚中遇法律规范冲突时如何适用作出明确要求。规定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法规、规章优先适用;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4.明确应当阐明适用、审核、讨论行政处罚裁量考量或裁量权使用情况的办案环节和文书种类。规定了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对违法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引用法条的同时阐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考量或裁量权使用情况。

(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内容

结合新颁布、修订的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全面梳理调整了水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权基准,处罚事项由原112项更新为131项,仍分九大类,其中河道管理(22项)、河道采砂管理(13项)、水资源管理(19项)、防汛抗旱管理(7项)、水土保持管理(9项)、水文管理(5项)、农村安全饮水管理(8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46项)、淠史杭灌区管理(2项)。每项处罚事项按照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进行设置,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一般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3种裁量情形,对应制定裁量基准。

三、修订意义

《适用规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为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裁量权提供依据,对于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合规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全省水利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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