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
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理清执法权回归机关后相关股室权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县水利局有关股室在工作范围内查处的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建设(水规划同意书类)、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城乡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范围内违法行为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职责归口与分工
舒城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局有关股室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落实执法主体责任,承担所属业务范围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全县乡镇(赋权事项)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执法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与稽查股: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建设股: 负责全县规划建设(水规划同意书类)行政执法工作;
水资源股:负责全县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河长制工作股:负责全县河湖“四乱”问题(不影响行洪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农饮中心:负责全县城乡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行政执法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水土保持中心:负责全县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
工程管理股: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工作要求和流程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文件规定。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政策法规与稽查股在案件查处全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
(四)县水利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原则。对照《安徽省水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文本》文件要求,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行政执行四阶段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受理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来源主要分为上级交办、巡查(检查)发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及其他五类。局办公室负责案件来源登记,并初步分派至归口执法机构(局机关相关执法股室,下同)。
获得案源后,归口执法机构应当先行组织对案源基本事实进行核查,对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置。
(二)受理、立案
1.填写《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
2.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资格的案件办理人员。
3.执法机构负责人(股室负责人,下同)签署立案意见并签字确认。
4.确定案件编号,由政策法规与稽查股负责案件编号管理。
5.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相关执法股室分管领导,下同)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调查取证阶段
(一)调查通知书
1.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实时或者上门询问调查的无需下达《调查通知书》。
2.《调查通知书》要明确被调查人在何时、何地接受调查以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3.被调查人可以委托他人接受调查询问。
(二)调查询问、勘验检查
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询问、勘验检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询问笔录
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作多次询问)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询问人、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结尾处由被询问人签署确认意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违法现场指认的检查记录或对违法事物指认的检查记录,包括勘验图。
当事人指认现场或指认违法事物应当邀请见证人。
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逐页签字确认,结尾处由当事人签署确认意见。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纸
执法人员对证据拍照和摄像留存的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扣押
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保存证据和处置证据。
1.有关事项审批
对证据进行⑴先行登记保存⑵先行登记保存处理⑶查封、扣押⑷查封、扣押延期⑸查封、扣押处理,应先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执法机构负责人、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2.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并填写《送达回证》。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3.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物品时应邀请见证人。
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逐页签字确认。
查封、扣押物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全过程视频记录并存档。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不得超过30日,须延长查封、扣押物品期限的,应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查封、扣押物品期满前应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四)证据的检测认定
收集的证据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如水土流失面积、弃土(渣)量、砂石价值等,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并出具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报告。
(五)调查终结报告
1.调查过程中,发现同一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事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给予累加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2.调查过程中,发现同一水事违法行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当事人的,应当作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3.执法机构负责人、案件办理人员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办理人员起草《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办理人员、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4.《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及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及证据、调查结论及拟处理意见四个主要部分内容组成。
5.《调查终结报告》中案件的由来及调查经过、查明事实及证据,应当分别以时间顺序进行条目式罗列。
6.《调查终结报告》中调查结论及拟处理意见,应当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
第六条 审查处理阶段
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审查工作由政策法规与稽查股负责组织开展,案件办理人员配合实施。
(一)案件的移送
1.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涉嫌其他部门违法行为的,填写《案件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
2.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案件,当事人存在水事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案件办理结果应当告知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
3.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是水事违法行为达到入刑标准的、移送其他部门的案件不存在水事违法行为的,应当结案。
(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1.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中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2.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中有“限期改正”的,应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告知
1.水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达到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填写《送达回证》。
2.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符合《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应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四)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收到《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给予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收到《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申辩人和记录人逐页签字确认,记录人不能为前阶段办理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
2.听证
举行听证,应当先向社会公开《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举行听证,应当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分别签字确认。
(五)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
1.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法制审核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凡是作出水行政执法决定的,均需进行法制审核,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2.水事案件集体讨论
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和内容规定,结合《安徽省水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文本(2023版)》,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水事案件,由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局水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会议,制作《水事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六)行政执法决定
1.制作《水事案件处理审批表》,由案件办理人员、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审核人(政策法规与稽查股)、执法机构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2.根据《水事案件处理审批表》审批内容,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七条 行政执行阶段
(一)政务公示公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二)履行义务催告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履行法定义务,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强制执行
1.县水利局权责清单内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除权责清单内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外,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呈批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决定不予水行政处罚的;
4.案件已经移送管辖并依法受理的;
5.终止调查的;
6.水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7.水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8.局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它情形。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办理人员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办理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档案管理要求,在结案一个月内立卷归档并移交至政策法规与稽查股,由政策法规与稽查股在年底汇总后交局档案室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