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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0 16:06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林长制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舒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舒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舒城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舒城县林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5日    

 

舒城县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根据《舒城县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林长会议制度

1.县级林长会议由县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乡两级林长,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或县总林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2.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3.会议按程序报请县总林长确定召开,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县政府办指导,县林长制办公室承办。

4.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市林长制关于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林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作;总结上年度林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协调部署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实施林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县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二、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1.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副总林长、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县副总林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2.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半年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3.会议由县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总林长确定。

4.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协调调度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审议报请县级林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舒城县林长制工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舒城县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工作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林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二、信息专报和信息简报

(一)信息报送。各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应将重要、紧急的林长制相关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林长制办公室,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信息处理。各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员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政务信息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总林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县委、县政府的政务信息。

1《专报信息》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

2)县总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3)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协调问题;

4)反映各地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设性等重要政务信息;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2《简报信息》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2)县林长制工作动态、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三、信息公开

(一)利用县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开辟林长制专栏,发布林长制工作信息,实行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二)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林长制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四、工作通报

(一)通报内容

1.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对林长制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通报流程

1.县林长制办公室承办县林长制工作通报,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

2.工作通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以林长制专栏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县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1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级林长办需确定专人报送信息,通报的信息需及时准确。对在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舒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保障林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舒城县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及对象

县级督查,分为责任单位督查、县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县级林长督查。

1.责任单位督查。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导事项进行巡查。督查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督查情况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2.县林长制办公室督查。负责对县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县级林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乡镇政府需要督查的事项,或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导的事项进行巡查。督查对象为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3.县级林长督查。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县林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导的重大事项进行巡查。督查对象为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和下级林长。督查情况交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督查方式和内容

1.日常督查。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专项督查。县级林长会议要求落实的重大事项;县总林长或副总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三、督查程序

1.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办函;县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督办函;林长督查按程序由县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签发“督办函”。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2.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林长制办公室协调。

3.督查反馈。督查承办单位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意见书》,同时向县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4.立卷归档。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5.督查问责。县林长制办公室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舒城县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全县林长制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共建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乡(镇)、村三级林长和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建设、责任落实、督查、信息、考核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林长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

三、考核指标

(一)组织体系建设(8分)

制定出台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2分);竖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名单及投诉平台(2分);有专门的林长制办公用房,制定相关制度(2分);建立高效运转的林长制运行机制(2分)。

(二)基础能力建设(12分)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3分);组建村组护林队伍(3分);乡镇林长制工作经费、林相改造等经费落实情况(3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使用专项审计,做好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中或离任审计(3分)。

(三)年度目标任务(80分)

造林任务完成率达100%,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9分);林相改造任务完成率达100%3分);村庄增绿任务完成100%2分);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合理布局林业产业(5分);辖区征占用林地审批率达100%3分);编制林地恢复治理计划(1分);集中整治非法采矿及工矿废弃地复绿(2分);推进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2分);及时调处林权纠纷,上级部门督办有关林权纠纷办结率达100%6分);及时预防林权纠纷引发群体事件,纠纷调处率达到90%以上(5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林区秩序稳定(4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落实到位(2分);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资源保护(4分);辖区林业生产总值年度增长5%以上(3分);辖区油茶、花卉苗木、毛竹、林下种养产业及森林旅游业产值增长10%以上(3分);农民人均年收入增长5%以上(2分);建立相关特色林业基地3个以上(2分);发展林业新型经济组织2个以上(2分);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及群死群伤事故,重点防范区不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24小时扑灭率达到95%以上(2分);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内(2分);森林火灾控制率不突破8公顷/次(2分);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2分);辖区内森林病虫害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2分);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2分);无公害防治率控制在91%以上(1分);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1分);非法征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案件查处率100%,杜绝5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生(2分);滥采乱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查处率100%2分);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查处率100%,杜绝50亩以上盗伐或滥伐林木案件发生(2分)。

四、考核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在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领导下,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林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形式

考核采取各乡镇自查自评与县林长办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评分方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

1)乡镇未按要求出台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考核办法。

2)未建立林长制体系。

五、考核时间

(一)每年12月中旬,乡镇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工作报告和自评结果报县林长办。

(二)次年元月上旬,结合上报考核自评结果,县林长办对各林长和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三)次年元月下旬,县林长办统计汇总考核结果。

(四)次年2月上旬,报送县林长会议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由县林长办按程序报县林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的乡镇和林长,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

(二)将各林长和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三)考核不合格的林长和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舒城县林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和处置林业发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加强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

县、乡、村三级林长,遵循逐级报告程序。

二、报告内容

1.森林防火报告情形:发现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处置、发生森林火灾、扑救森林火灾出现人员伤亡等。

2.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报告情形: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局部地区发生相对集中且危害严重的虫情、野生动物发生疫情、森林或林木发生疫情等。

3.森林案件报告情形:超限额采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重大涉林案件;涉及乡、村干部参与的涉林案件;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涉林案件等。

4.森林其他报告情形:因暴雨、冰雪、台风等引发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出现社会影响大或态势严重的涉林信访事件等。

三、报告要求

发生林业重大问题,当日内实行书面呈报制度。紧急问题及时电话通讯方式报告上级林长,次日内补书面材料。

四、处置原则

坚持林长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的原则,务必做到及时、高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后果的林长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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