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组织开展两次“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0月。
第三条 开放对象为在当地工作、生活、学习,关心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劳动模范及林业先进人物代表,引进林业人才、林业企业及大户代表、网民代表、职工代表等。
第四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林业局成立遴选小组,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开放日主要内容围绕县委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林业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浏览介绍、观摩体验、座谈交流,参观调研等方式全面介绍和展现林业局的主要职能、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