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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林业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及监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15:10 信息来源:舒城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林办〔202154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2)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及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林业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和监管措施

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舒城县林业局     

20211111   


附件1

林业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和监管措施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完善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实施范围:全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许可条件: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实行告知承诺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3、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是否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查处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与承诺事项一致,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种类是否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致,重点核查是否超范围经营。(4)组织森林植物检疫等相关机构,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检查,重点查林木种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巡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实时掌握生产、销售情况。(2)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要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的人员、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记录等进行抽查。(3)重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等情况,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4)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联动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5)建立诚信档案。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及时准确地对生产经营主体作出科学评价,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

4、监督检查措施:(1)强化部门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监管体制。(2)改进日常监管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经营单位违规名录和违法黑名单制度,(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4)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有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的束、诚信经营。(5)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5、监督检查程序:(1)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备案。(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6、监督检查处理。(1)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主体须书面报告整改情况。(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发出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3)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违规行为不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附件2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名称: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提供)

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受理单位

名称:舒城县林业局联系方式:0564-867957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    承诺事项名称

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二)    承诺事项用途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    设定承诺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    承诺的内容

1.                 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                 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                 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                 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                 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涉及承诺内容的申报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    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于以撤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1.                 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                 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                 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                 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                 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所承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准确无误,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受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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