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林办〔2021〕54号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2号)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及监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林业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和监管措施
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舒城县林业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
林业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和监管措施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具体改革举措:
1、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完善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实施范围:全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许可条件:
1、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实行告知承诺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2、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3、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1)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是否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查处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与承诺事项一致,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种类是否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致,重点核查是否超范围经营。(4)组织森林植物检疫等相关机构,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检查,重点查林木种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监督巡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实时掌握生产、销售情况。(2)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要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对生产的人员、设施设备、生产经营记录等进行抽查。(3)重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等情况,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4)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联动对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整治。(5)建立诚信档案。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主体日常监管信息、投诉信息、检查信息、服务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及时准确地对生产经营主体作出科学评价,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诚信档案。
4、监督检查措施:(1)强化部门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监管体制。(2)改进日常监管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经营单位违规名录和违法黑名单制度,(3)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4)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有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的束、诚信经营。(5)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5、监督检查程序:(1)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备案。(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6、监督检查处理。(1)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主体须书面报告整改情况。(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发出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3)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违规行为不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附件2: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名称: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提供)
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受理单位
名称:舒城县林业局联系方式:0564-8679571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 承诺事项名称
已具备相应场所、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等条件承诺
(二) 承诺事项用途办理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 设定承诺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 承诺的内容
1. 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 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 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 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 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涉及承诺内容的申报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 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于以撤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
1. 具有林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草种子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
2. 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3. 具有林草种子相关专业的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4.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 生产经营地块不属于政策禁止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耕地;
6. 按要求提供审批涉及到的承诺书以外的申请材料,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本次承诺内容真实、准确,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7.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所承诺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准确无误,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受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